关于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干旱缺水是困扰我国农业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我国农业用水浪费又十分严重。目前我国农业用水有效利用率只有30%-40%,而世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了7080%。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节水农业,是解决我国农业干旱缺水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温家宝副总理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二次联席会议上把发展节水农业列为农业综合开发的“四个重点”之一的要求,国家农发办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节水农业的指导原则

1、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根据自身特点,主要是抓项目区内支渠以下田间节水措施建设(包括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节水灌溉重点推广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喷、滴灌;旱作农业重点推广蓄水保墒技术、地膜覆盖技术、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剂(如FA旱地龙)等;修建集雨工程,充分利用小水源,提高抗旱能力,在作物生长关键期进行非充分灌溉。

2、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全国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区都要因地制宜发展节水农业;同时,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国家级节水示范项目,探索新的节水技术模式和管理方式,取得经验后在面上加以推广。

3、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做到:工程节水措施与农业节水措施、管理节水措施相结合;节水农业技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

4、把节约用水和增产增收结合起来。通过选择成本低、效果好的节水技术和推广优良品种,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使节水农业切实做到既节约用水,农民又得实惠。

二、实施节水农业的发展目标

2000年起,力求每年建成2000万亩达到节水农业标准的农田。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区实施节水农业的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农发办负责制定本省(区、市)的计划。各省在上报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要明确提出当年完成节水农业的任务,由国家农发办根据全国的目标和各省(区、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地的具体任务,并以此作为中低产田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示范点的选择条件

1、示范点必须安排在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内;

2、具备示范辐射的有利条件,带动范围大;

3、示范点建设规模不应低于1万亩;

4、地方财政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农民群众有一定的自筹能力;

5、当地领导重视,群众有积极性。

四、示范点的类型和范围

拟在西北内陆干旱区、西北半干旱区、黄土高原区、东北松辽平原及山丘区、江淮山岳平原区、东南沿海区、西南山岳高原区等7个类型区各选择1个或2或个示范点。具体范围包括1010县,每个示范点的侧重不同:

1、西北内陆干旱区:①在新疆南部地区选一个点,进行管灌、喷灌、滴灌技术的应用示范。②在甘肃河西走廊的盈科引水灌区,进行田间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改造,建设高标准节水示范区。

2、西北半干旱区:①在内蒙古草原井灌区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卷盘式喷灌技术。②在宁夏银北引黄河套灌区惠农渠稻田进行渠道防渗、排灌沟渠配套,新打机井加管灌,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等技术示范。

3、黄土高原区:在陕西渭北旱塬区进行非充分灌溉农业,推广喷、滴灌技术。

4、东北松辽平原区及山丘区:在辽宁辽西北发展小麦、玉米套种,采用半固定式或卷盘式喷灌机喷灌。

5、江淮山丘平原区:在湖南蒙泉水库灌区,进行丘陵山区水库灌区田间节水灌溉配套示范建设。

6、东南沿海区:在浙江横锦水库灌区,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

7、西南山岳示范区:①在四川安宁河干热河谷地区发展节水灌溉,进行渠道防渗,发展喷滴灌、微灌技术,生产经济作物(蔬菜、优质水果等)。②在重庆丘陵山区进行坡改梯加建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基本农田,加强水土保持,提高抗旱能力,改善生态环境。

上述范围示范点的具体县由省确定。

五、建设规模与投资标准

对节水农业示范项目拟连续扶持两年。每个示范点每年的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万亩左右;按照不同区域类型、不同节水模式,确定不同的投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每亩投资标准控制在600元(含土地治理亩投资标准250元)左右。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资金各按中央财政资金的1:1落实。中央财政资金70%为无偿投入,30%为有偿资金。

实施节水农业的资金原则上在国家农发办安排给各省(区、市)的新增资金中统筹解决。

六、有关配套措施

1、国家农发办所确定的节水农业示范项目要依据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建设与考核。各地确定的节水农业项目也要按上述办法执行。

2、建立节水农业技术依托体系。地方各级农发办要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节水农业的工作。尤其是国家级节水农业示范项目,应严格确定技术依托单位。

3、结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际,探索制度化配水和节水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节水工程管护机制。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的节水意识。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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