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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命名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分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 第三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第四条、 凡具有法人资料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第五条、 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三、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四、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三、中心对申报材料和考察报告进行初审。合格者,由中心与申请企业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第八条、 在绿色食品生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X(A或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 第十二条、 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推荐活动。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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