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上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堵塞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新品种(良种),应当于1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