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种子、苗木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良好的繁殖、制种、育苗条件,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设备,经所在县农业(经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对其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种子、苗木的生产要建立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良种繁育基地包括国营良(原)种场、园艺场(圃)、国营农场、乡(镇)良种场、特约农村种子生产专业户等。良种繁殖基地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国家对基地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五条   对本地优势果、茶类及其名、优、特、新品种,要优先安排繁殖,加速推广。使我省果茶基地建设逐步向良种区域化、商品规格化和品种多样化方向了展。主产果区要筹建无检疫性病虫良种母本园和相应苗圃,以加速繁育推广优质果苗,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种子、苗木的生产,要坚持质量第一,必须执行良种繁殖的技术规程,苗木出圃规格等。生产的商品种子、苗木必须达到国家颁布的种子、苗木质量分级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