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品种审定和推广第十条
农作物新品种一律实行审定制度。新品种必须经过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 过,方可推广、经营和呈报科研成果。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其适应推广区域和相应栽培技术,并进行新品种的登记、编号、命名。
第十二条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应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审定条例办理。由育种、引种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省农作物审定委员会,参加新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获得审定通过后,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