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苗木的管理,保证种子、苗木质量,搞好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工作,维护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所指定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包括粮、棉、油、果、茶、蔗、麻、桑、菜、花卉、草、绿肥等作物的种子、苗木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鼓励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有计划地组织良种更换和种子更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良种。

    第五条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业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化,种子、苗木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并有计划地组织供应良种,壮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