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各级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是指: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事业费,国有农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科学教育事业费,支农周转金,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等到直接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