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业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 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立农业发展、育林、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农业的投入用于下弄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骨干工程,防洪、治涝、引水、灌溉等大型水利工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重点基础设施,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地和防护林工程,农业教育、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农业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国家应当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用生产资料工业的发展,适应农业生产对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和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当加强以国家农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引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集体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和银行的农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