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从资金、农业生产资料、技术、市场信息方面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引导农业生产者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按照市场的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持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全面发燕尾服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商品粮、商品棉等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开发,并组织实施。

    条二十四条   各级要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支持农业的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农田水利和防护林的建设,保证旱涝保收农田面积的稳定增长。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发展节水型的灌溉设施,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粮食的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增加粮食的附加值,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生活没有保障的灾民,组织生产自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的保险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的保险事业的发展。

    农业保险衽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农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教育农业劳动者安全生产。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逐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