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机械维修经营等级审定和监督管理 |
| 为加强对农村机械维修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机维修市场,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农村机械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由宁德市农机局及各县市局对我市农村机械维修点和农机配件经营点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管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维修和农机配件经营的单位、组织、个人。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机械维修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农机维修点营业技术条件 农机维修点分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综合维修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维修点:是指能够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村动力机械的整机和发动机、电动机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和再生的维修点。 技术条件:修理技术人员的人数应不低于厂(车间)修理工人总数的5%,至少有一名工程师(技师)负责技术工种,高级技术工人比例达到修理工人总数的20%以上,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常用技术资料齐全,有专职质量检验员;修理车间面积400平方米,工作间及设施要符合各工种的不同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具备一级维修点技术设备条件。 二级维修点:是指能够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村动力机械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电动机的局部修理,整机的高号保养和故障排除,小型排灌、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的修理以及大型农具的修理的维修点。 技术条件:配备一名以上修理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或高级技术工人),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人数达到修理工人总数的20%以上;修理车间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厂房要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具有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常用技术资料齐全;必须具备二级维修点技术设备条件。 三级维修点:是指能够承担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动力机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的修理的维修点。 技术条件:主修技术工人技术水平应达到初级技术等级以上;修理场所面积10平方米,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必须具备三级维修点技术设备条件。 专项维修点:是指从事燃油泵调整、精密零部件修理、电机电器设备修理、补胎充气、水箱修理、喷漆、铆、锻、焊、金属加工等单项或若干项业务的维修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开业技术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维修点应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工具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 三、等级审定 农村机械维修厂(站、点)向当地农机局提出申请,一级维修点,由所在县农机局组织初评审,宁德市农机局组织审定,合格者报省农机局批准;二级农村机械维修点和乡镇及以下的燃油泵、曲轴、电机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项修理点,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定,报宁德市农机局批准,报省农机局备案;三级农村机械维修点及一般专项维修点和流动的个体户由县农机局组织审定,批准,报宁德市农机局备案。 四、技术服务费收取 为完善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开展农机维修点等级评审、管理,开展技术咨询,进行维修质量监督,经省物委、省财政厅批准,收取农机维修点技术服务费(《关于农机维修点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428号)),取消原三级以上技术工人2元/人.月的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级维修厂、点20元/月,二级维修厂、点15元/月,三级维修点、专项维修点10元/月。不再收取其他管理费用。 五、农村机械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机械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级农机局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宁德市内农村机械维修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农机局签发技术合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农机局要依法做好农机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凡不具备规定的技术的技术条件和营业能力的不得经营农机配件。农机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其经营范围内配件的保管保养条件和技术检验手段,配备经培训考核获证上岗的经营人员。必须对其经营的配件质量负责,自觉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经营假冒伪劣农机配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 从事农村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对其维修质量、收费、配件质量、价格、安全生产、技术工人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况等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限期补审或改正,限期仍未补审或改正的,收回技术合格证,被收回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设立农村进行维修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农机维修监察人员,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农机维修服务质量和配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争议进行技术鉴定、调解、处理;对应质量原因造成损失事故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 宁德农村信息中心制作 [关闭窗口] |
![]() |